作者:泠水七弦
一时感慨万千。
心里暗自嘀咕,若是我们也能拿那玩意儿来写字,快速、高效、便捷!
周瑜听到他嘀咕,微微一笑,“莫说是那个……”他顿了顿,“我们连姜海蓝手上写字的笔和那么白那么平整、光滑的纸张都没有!”
没学会走就想跑?
黄盖:“……”他忍不住想要叹气。
作者有话要说:
1、[1]、[2]庭审流程
2、文中的人名、小地名,基本上都是我随便编的,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哈
第55章 中介合同纠纷二
归纳争议焦点之后,就是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环节。
朱凌薇语气平静地说道,“围绕争议焦点,由原告方先进行举证,要说明证据来源和证明目的。”
姜海蓝左手边是一叠证据材料,她一边念证据目录,一边从证据材料上拿过三张订在一起的纸,“我们的第一组证据,是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,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,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。”
姜海蓝说:“证明原告是适格当事人。”
朱凌薇看向廖宗虹,“被告要看看吗?”
廖宗虹摇头,“不用看。”
朱凌薇又问,“你对这组证据有什么意见?”
廖宗虹回答,“没有意见。”
姜海蓝拿起第二组证据,“我们的第二组证据是一份《房屋中介合同》,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7月19日就林城市A区梅清花园7栋905号房、B区竹香苑11栋15-01号房、B区菊华公馆15栋24-08号房、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签订了合同。”
她视线下移,“以及证明原告与被告约定的中介费是房屋成交价的2%,若被告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或通过自己的亲朋好友,或私下与该房屋业主进行买卖交易,则应按该房屋成交价的3%向原告支付违约金。”
念完之后,姜海蓝抬头看向朱凌薇。
朱凌薇点了点头。
姜海蓝起身,将手中的《房屋中介合同》的原件拿给了朱凌薇。
她先前立案的时候,向法庭提交的是复印件。
有原告盖公章、被告签字按手印的原件,开庭时带过来当庭出示。
——交到法院立案庭的材料也不是没有掉过,原件掉了可就麻烦了。
朱凌薇接过《房屋中介合同》,大致翻看了一下双方签订的条款,又看了看最后双方的落款和时间。
她问廖宗虹,“你要看看吗?”
廖宗虹说:“我看看。”
朱凌薇将纸张往他那边一递,廖宗虹起身,往前走了几步,接过合同。
廖宗虹看了一会儿。
朱凌薇问,“被告对合同有什么意见?”
廖宗虹看着最后的签字,“这个是我签的,但是我买房子并不是因为他们公司的介绍。”
——
曹丕双手抱臂望着天幕,脸上挂着奇怪的笑容。
“哦,原来这就是举证质证!”
原告方起诉被告方,要求被告方支付中介费,那么就要由原告方来“举证”证明“为什么”。
你和被告之间有什么关系,你为什么要求被告付你这笔钱。
这倒和曹丕原本的想象和认知不同。
法庭和法官,居中做裁判,还真的只是“居中”吗?
他们不负责查案?
或者说,他们是根据原告方自己的举证来查案?
他若有所思,莫非,这就是民事和刑事的区别?
刑事案件里有警方调查案件,然后将查好的证据材料移送给检察院,检察院在开庭时出具。但民事案件里举证就得由原告方自己来。
那如果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够“证明”原告主张的事实,法官会判原告方输吗?
蒋琬则在思考“公司”。
“看起来,公司就是店铺,不过是专门从事买主和卖主的房屋中间介绍的店铺。法定代表人……是老板的意思吧?”他捏着下巴,不大能理解,“为什么要把店铺的老板叫作法定代表人呢?”
还有姜海蓝出示的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”,蒋琬跳过自己不理解的“复印件”,琢磨这个营业执照。
……他琢磨不能。
至于法定代表人的“身份证明”和“身份证复印件”,蒋琬眸色渐深,“姜海蓝说证明原告是适格当事人,那么……”
莫非这一套证据就是原告这家公司的“户籍证明”?
——
姜海蓝继续念第三组证据,“我们的第三组证据是两份VX聊天记录。第一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员陈小瑜和被告的聊天记录122页,第二份是原告的工作人员冯宇浩和被告的聊天记录159页。”
“证明:第一,2022年5月到2022年11月期间,陈小瑜和冯宇浩向被告介绍了多套待售房屋信息;第二,陈小瑜和冯宇浩先后带被告看过案涉四套房屋,包括被告最后购买的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;第三,陈小瑜为被告和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房主沟通的房价是780000万元。”
朱凌薇问廖宗虹,“你要看看吗?”
廖宗虹回答,“我看一看。”
姜海蓝抱起两大叠VX聊天记录的截图,往廖宗虹那边一递。
廖宗虹起身走过来接过,抱回他的被告席,慢慢翻看。
他看了差不多一分钟。
朱凌薇问,“这个是你和原告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吗?”
VX聊天记录没什么好否认的,廖宗虹点头,“是。”
他又立即反驳,“但是他们并没有帮我谈成这个房屋买卖合同,当时780000房主不同意,我没能买到房子。后来我也不是780000元买下来的。”
朱凌薇顺便问了一句,“你是多少钱买的?”
廖宗虹说:“735000元。”
书记员那边“啪啪啪”敲键盘。
姜海蓝也在庭审笔录上写下“735000”。
姜海蓝出示的第四组证据是陈小瑜和廖宗虹的电话录音。
“证明廖宗虹最后购买了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,并拒绝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的事实。”
录音资料是以光盘的形式的提交的,毕竟律师们总不能把有录音的手机提交给法庭。
但是在法庭上嘛……
朱凌薇问姜海蓝,“你手机里有吗,直接放一遍吧?”
姜海蓝点点头,她有。
姜海蓝拿出自己的手机,点开同原告工作人员陈小瑜的VX对话框,播放了对方发给她的录音材料。
一分二十六秒的录音。
廖宗虹承认自己购买了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,但他认为自己并不是通过陈小瑜和冯宇浩的介绍买到了这套房子,拒绝向陈小瑜支付中介费。
是通话录音,廖宗虹也没什么好否认的,那就是他自己的声音,是他自己说的话。
“录音是真的,但是我认为我并不是通过他们中介公司的帮助买到了房屋,所以我不该付钱。”
第五组证据是一张VX朋友圈截图。
姜海蓝说:“这是被告发的朋友圈,被告乔迁新居,决定于2023年1月1日举行乔迁宴。这上面写的新房就是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。”
被告拿过去看了一眼,依然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,只是认为自己不应当支付中介费。
——
“有趣有趣!”庞统笑道,“原本我还想原告和被告已经签了合同,有这份合同在,哪里还需要别的证据证明?”
但事实上,如果原、被告签了合同,原告却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为被告做事呢?
比如这个案子里,被告承认合同,但被告不承认原告为他提供了中介服务,所以拒绝支付中介费。
原告若不能证明被告最后购买的那套房屋,是原告介绍给他的,原告为他购买房屋提供了帮主,那原告如何能得到中介费?
庞统思考着姜海蓝提供的这一套证明,VX聊天记录、电话录音、朋友圈截图,也算是环环相扣了。
证明了原告中介公司的店员给被告介绍了有房子出售的信息,带被告去看过房子,为被告和房主沟通过房款……
以及最后被告买下了一套原告为被告介绍的房屋。
这样的一系列证据出示下来,姜海蓝想要证明的事实已经得到了证明。
庞统皱了皱眉,但被告坚持他不是通过原告店员的介绍买下的这套房屋……被告那边,是不是也要举证证明这件事呢?
孙权没有想什么证据和证明的问题,他想的是VX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!
那个手机对他们这些古人的诱惑实在是太大了!
它可以和远在外地的人“发消息”,它还能保存这些消息,并“截图”“打印”出来,作为证据拿给其他人看。
它可以和千里之外的人“打电话”,它还能把打电话时的聊天内容“录”下来,并播放给其他人听。
……看姜海蓝的样子,他们不仅能把聊天内容保存在手机里,还能保存在那个……那个薄薄的什么玩意儿里?
“如果我也能有一个手机!”
孙权暗自咬牙。
每当他们以为这个手机已经够神奇的时候,它总还能展示出更多厉害的功能!
这又如何不是神器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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